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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申報,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繳費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單位職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 住所地不在城鎮的企業已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未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的,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2%繳納失業保險費。 凡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論戶籍所在都應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記入失業保險個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