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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不屬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范圍,按照本規定新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的職工,本規定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