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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
2013-11-01 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政發〔2013〕20號 湖南省 |
內容: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年齡在育齡期內(夫妻雙方申請的,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單方申請的,女性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或者符合規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請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二)沒有結婚的公民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原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其中一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死亡,現只存活一個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后,辦理了結婚證,按規定繳納了社會撫養費,不再生育也沒有收養子女的; (五)離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后不再結婚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以單方申領; (六)離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后與無子女者結婚,不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再婚夫妻雙方均可以申領; (七)再婚夫妻雙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雙方均可以申領;但雙方均直接撫養子女的,均不得申領; (八)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單方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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