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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根據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對流動人員勞動就業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數量、工種需求情況進行預測并向社會公布。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計劃進行登記,并將登記情況報送所屬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勞動力輸出基地,定期通報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化遠程招工,為已登記招用流動人員計劃的用人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輸送經輸出地培訓過的勞動力,實現勞動力有序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