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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堅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一般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6%—0.8%,最高不得超過1%。市區定為0.7%。各縣(區)提取的比例,由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情況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級地稅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工作。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和工傷保險基金合并調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