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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