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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地方調節金、地方過渡性調節金、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 (一)地方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300元減去基本調節金計算; (二)地方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中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三)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