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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七條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2001-10-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
內容: |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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