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但未經批準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會撫養費;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