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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有書寫錯誤或者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改正請求或者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提出改正請求的,應當繳納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優先權要求在國際階段視為未提出并經國際局公布該信息,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優先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