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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區、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自治區、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5年向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年向專門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室)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門檔案館(室)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移交;部門檔案館保管的永久檔案,在本館保管滿20年,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