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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職業(工種)技能鑒定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鑒定指導機構取消其當次考核鑒定資格或者考核成績: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核資格的; (二)抄襲或者有其他違規作弊行為的; (三)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鑒定的。 勞動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兩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勞動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市、區勞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者組織其他違規作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