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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5.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當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