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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執法人員有權采取以下調查措施: (一)調查、詢問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時,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調查人、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被調查人、被詢問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 (三)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 (四)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被調查單位進行審計;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