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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 2、女職工生育為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生育屬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 5、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 天;懷孕滿2個月(含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標準,按應享受的生育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懷孕后,應按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生育或流產,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定額標準撥付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根據生育醫療費用的增長水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市直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順產為1500元,剖腹產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200元;人工流產為84元,引產為2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