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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繳。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按月繳納,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布的當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其他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政府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生育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