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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基金的支付。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不屬于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個人帳戶不夠支付的可由統籌基金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一)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 1、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的等級確定。起付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6%、二級醫療機構8%、三級醫療機構10%,轉市境外醫療機構13%。 2、起付標準按次計算。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遞減1個百分點。 3、退休人員起付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 (二)參保人員住院,經批準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目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本人先負擔20%以后再進入統籌基金支付基數;未經批準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