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biāo)題: |
遼寧省勞動合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2004-04-01 遼寧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6號 遼寧省 |
內(nèi)容: | 因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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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勞動合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2004-04-01 遼寧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6號 遼寧省 |
內(nèi)容: | 因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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