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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對定點社區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點社區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的社區醫療機構在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定點資格。 (一)診治、記賬不校驗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支付的; (二)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和用藥規定的; (三)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發生的醫療費不符的,或發生的醫療費與病情不符的; (四)接診時不審閱參保人員以前的病歷記載,重復給藥,非診療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復檢查、治療的; (五)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六)不按處方劑量規定,超量給藥的; (七)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八)將自費藥品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混淆計價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 (十)允許或縱容采用冒名就診的; (十一)違反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 (十二)一年內,違反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或違規行為兩次以上(含兩次)受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十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