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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于侵權人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或者使用行為,銷毀專用模具和設備,并且不得轉移已經制造或者庫存的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于侵權人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 (三)對于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場;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對于前款規定的侵權產品,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置;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