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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地方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行政部門委托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以及消費者的意見等進行調查、比較和評議,并可以向社會公布結果; (五)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六)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七)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侵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組織由消費者、經營者、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相關部門等多方參加的協調會,研究解決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服務價格聽證會以及涉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大案件聽證會,并獨立發表意見; (十)針對商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等領域存在的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約談經營者; (十一)推動建立跨境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