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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一)違法行為侵害對象為本單位職工,受侵害的人數為同類人員60%以上的;違法行為侵害對象為非本單位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 (二)違法行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時間、期限規定,持續時間在規定期限90天以上的;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受侵害的時間人均每月48小時以上的; (三)違法向求職者或被錄用人員收取財物或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涉案數額人均1000元以上的; (四)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或者欠付經濟補償金,違法金額在依法應當支付金額60%以上的; (五)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數額在工資總額20%以上的; (六)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4000元以上的; (七)違法行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部分在60%以上的; (八)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造成如下后果的: 1、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2、嚴重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 3、嚴重影響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的; 4、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