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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請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搶救費用或者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在有關部門未出臺相應的強制保險規范之前,暫不支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76條的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審判實務中如何適用,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對此我們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制度與現行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上是不同的。現行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受益人可依據保險合同請求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并不因此免除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則不同,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承擔限額保險責任,不足以賠償的,才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