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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離休的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副書記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及相當職務的干部,正職年滿六十五周歲,副職年滿六十周歲;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長、副司局長,省市自治區黨委部長、副部長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廳局長、副廳局長,地委書記、副書記和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及相當職務的干部,年滿六十周歲;其他干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適當推遲。 老干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