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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備案分為初次備案、變更備案和注銷備案。 (一)初次備案:已設立的用人單位于本辦法公布之日起盡快辦理初次備案。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次備案。 (二)變更備案: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續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的,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 (三)注銷備案: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撤銷、吊銷營業執照等,應在注銷后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