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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和個人自付比例。 。ㄒ唬┏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一個統籌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承擔,由個人或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定點醫療機構分為三類: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00元(指市縣區醫保確定的一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鄉鎮衛生院);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指市縣區醫保確定的二級醫療機構);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指市級醫保確定的三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 在一個統籌年度內,從第二次起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標準一級降50元,二、三級住院起付標準分別降低100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起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金收支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ㄈ┏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按不同醫療機構等級確定個人自付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為: 醫療機構 市 內 轉市外 一級 二級 三級 個人自付比例 25% 35% 45%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