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當事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該機動車方按照本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金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