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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已修訂)
第四十二條
第二章 法律 第四節 法律解釋
2000-07-01 全國人大 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
內容: |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ㄒ唬┓傻囊幎ㄐ枰M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ǘ┓芍贫ê蟪霈F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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