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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發生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當地惠民醫院、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為1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60%。 低保人員在上述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00元,三無人員在上述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 (二)當地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50%。 (三)當地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50%。 (四)因轉診、異地急診等在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