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余由雇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后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 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