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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工作考核;落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中開支;整合城鄉現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社會保障平臺建設,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應增配專職人員,在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基礎上,向村延伸,并落實代辦員,當地財政給予經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