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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 (二)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三)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 (四)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降低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