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與原《紹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紹政發〔2008〕2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銜接: (一)本辦法實施后,已按《試行辦法》規定享受原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在原待遇基礎上增加基礎養老金。 (二)本辦法實施后,已按《試行辦法》參保且未達到享受待遇條件的,可繼續按本辦法參保,原個人賬戶及財政補貼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規定繳費和享受養老待遇;本人不愿轉移個人賬戶的,可一次性領回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參保。 (三)本辦法實施后,《試行辦法》的統籌基金轉入本辦法統籌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