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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餐飲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七條
2008-05-14 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柳勞社字〔2008〕32號 廣西柳州市 |
內容: |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并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受傷職工及時足額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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