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北京市工傷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京勞社工發[2001]112號 北京 |
內容: | 工傷職工應將工傷醫療機構對其受傷部位及傷害程度等情況出具的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報送給單位,單位應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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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京勞社工發[2001]112號 北京 |
內容: | 工傷職工應將工傷醫療機構對其受傷部位及傷害程度等情況出具的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報送給單位,單位應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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