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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爭議,不作為人事爭議處理: (一)事業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職務任免、職稱評審、執業資格聘任等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股權、知識產權權益及其利益分配發生的爭議; (四)事業單位與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五)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紀律懲誡、經濟承包發生的爭議; (六)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崗位聘用、考核發生的爭議; (七)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崗位設置發生的爭議; (八)事業單位與其招用的未辦理《外國專家證》等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港澳臺居民、無國籍人發生的爭議; (九)不應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