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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管理 (一)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生育女職工核發女職工生育補貼。 (二)單位參保人員申領女職工生育補貼,由參保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個體參保人員由生育女職工本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辦理女職工生育補貼申領手續時需填報《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生育補貼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并提交下列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單位申領:勞動合同書、生育女職工本人戶口及身份證、計劃生育部門制發的生育服務證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規生育一孩通知單》、嬰兒出生證、住院費用結算票據、出院證明、婚姻證明、單位財務兼章的非經營性收據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 個人申領:生育女職工本人戶口及身份證、計劃生育部門制發的生育服務證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規生育一孩通知單》、嬰兒出生證、住院費用結算票據、出院證明、婚姻證明。 (四)生育引起的部分并發癥符合住院醫療報銷規定的,由住院醫療報銷渠道解決。 (五)社會保險關系由基本保險轉入綜合保險的,轉入前的繳費年限不作為領取女職工生育補貼的年限計算。轉入綜合保險前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女職工生育補貼。 (六)享受生育補貼的女職工在生育后六個月內,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單位或個人的女職工生育補貼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兌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領人說明原因。 (八)女職工生育補貼僅用于補貼職工本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從女職工生育補貼中支付。 (九)參保職工需在外地生育的,應當在生育前向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予支付。 (十)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生育發生的費用,女職工生育補貼不予支付。 (十一)不符合享受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的,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的個人或協助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女職工生育補貼的,責令退還生育補貼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女職工生育補貼流失,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