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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