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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2004-05-1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 |
內容: | 已經建成投產的煤礦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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