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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故由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調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工礦商貿行業事故;(二)因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發次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三)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進行責任倒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