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十二條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2014-01-01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吉林省 |
內容: |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在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予以墊付。墊付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分期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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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十二條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2014-01-01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吉林省 |
內容: |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在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予以墊付。墊付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分期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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