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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已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以外,工傷保險待遇分別不同情況,由下列渠道支付: (一)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以該單位已繳但未使用的工傷保險費為限,其余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自用人單位補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支付費用。 (四)1994年1月1日《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前發生工傷的從業人員,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所在單位已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屬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再補發。由于用人單位少報或者瞞報繳費工資導致工傷人員未能依法足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