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進行審查,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一)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時間可以延長到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五十年,滿五十年開放仍有可能對國家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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