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自一次性繳納后的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患有無法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后,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后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其供養親屬,或者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支付。計算時間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和父母計算到75周歲;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