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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性治療費; (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評殘以后的生活護理費; (六)喪葬補助金; (七)撫恤金; (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輔助器具費; (十)職業康復費; (十一)工傷事故預防費; (十二)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前款規定的職業康復費從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中提取,但提取額不得超過結余額的30%;前款規定的工傷事故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的提取額,分別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的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