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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人事爭議調解辦法》的通知
第十五條
第四章 調解程序
2008-11-11 廣州市人事局 穗人發〔2008〕150號 廣東省 |
內容: |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發生后可以向聘用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時應提交調解申請書或填寫相關表格,包括基本情況、爭議事項、調解請求、有關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一般應在人事爭議發生后10日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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