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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年退出現役,符合現行安置政策,應在本市城鎮安排工作的義務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 (二)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復員士官; (三)應征入伍前雖不具有城鎮戶口,但具備以下條件的退伍義務兵: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榮獲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以上榮譽稱號的;2、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3、入伍前隨父母生活同一戶口,在服役期間父母遷居城鎮(轉為非農戶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現居住地安置落戶,有父母現所在單位和現住地公安機關證明的;4、入伍前為孤兒或入伍前隨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父母雙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戰犧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經市征兵辦公室批準接槍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符合條件易地轉業安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接收安置的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