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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到參保地地稅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所辦理變更手續: (一)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在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后的20個工作日內,到地稅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相關手續。 (二)參加居民醫保的居民實現就業后參加職工醫保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應在辦理職工醫保前,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所辦理居民醫保停保手續,所繳的居民醫保費不予退還。 (三)參加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后應征入伍的,用人單位或家庭成員應在20個工作日內,憑當地政府征兵辦發出的《入伍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地稅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所)辦理停保手續。退伍復轉軍人新的續(參)保時間,從批準退出現役的時間開始計算。退伍復轉軍人在批準退出現役后3個月內辦理續(參)保繳費手續的,其服現役時間視為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的連續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后再辦理續(參)保的,視為新參保,其服役時間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四)參加居民醫保的家庭需改變繳費檔次的,應在9至12月份到當地村民委員會、社保所或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下一年度繳費資料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