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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未能及時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轉移手續的,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起的臨時繳費賬戶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提供《參保繳費憑證》或臨時建賬地相關信息,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與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審核本地信息系統中記載的《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二)審核無誤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轉入地發起)》(附件12); (三)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轉入地發起)》后,按照本規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并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四)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結臨時繳費賬戶的接續手續,同時對臨時繳費賬戶期間記錄建立專門標識。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