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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專利權,轉讓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